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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要点
发布日期:2015-06-09

    水产品质量必须从源头抓起, 实施从“水域到餐桌” 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是对水域环境、养殖、捕捞、加工、流通等过程和各个过程中的投入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涵盖整个水产品生产过程, 包括水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地环境:水产养殖场址应选择在符合《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 18407.4-2001)》的区域进行建设。应具有满足养殖用水的充足水源, 取、排水不会对产地环境造成影响, 交通便利, 气候适宜。

    水质要求:水源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要求,养殖用水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的规定以及《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的要求。使用时应采取消毒、沉淀、过滤等方法进行处理, 水质的调控应根据养殖对象进行调节, 视水质情况换水,定期进行水质卫生检测,做好水质检测记录。

    养殖池塘:养殖池塘要远离有害场所, 周围无任何污染源, 进、排水管道布局合理, 无交叉污染环节。池塘修建材料应无毒, 雨水、生活污水等不得进入池塘。池塘使用前应彻底消毒。

    苗种选择:所有用于水产养殖的苗种必须来自经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苗种场或育苗基地, 个体大小要均匀;天然苗种须捕自无污染的水域, 体质要健壮、无病无伤, 做好产地记录。在苗种的捕捞、运输过程中, 应根据苗种特点配备氧气等必要的设施,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损伤。苗种放入养殖水域前应进行筛选, 建立苗种投放记录, 以确保苗种的健康。必要时应进行暂养。

    投入品:这里所指的投入品主要包括饲料及渔药。饲料应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按照有关标准生产, 检测合格,饲料应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下贮存, 并在规定保质期内使用,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性应符合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要求。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渔药的使用应严格按照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规定执行。

    捕捞收获:捕捞收获前的养殖产品应经过停药期的处理, 其药物残留量不得超过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和《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中的规定。对于药残超过标准规定的养殖产品, 必须采取净化等处理措施, 处理后仍不能达标的, 应确定对其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捕捞、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防止养殖产品遭受污染。

    加工、贮藏:水产品的加工应严格执行水产行业标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的规定要求。贮藏室存放水产品前要进行严格的清扫和灭菌, 周围环境要清洁卫生, 并远离污染源, 水产品入库要按生产日期、批号等分别存放, 所有设备使用前均要进行消毒, 要建立严格的的贮藏室管理情况记录档案, 详细记载人、出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时间, 要做好贮藏室温度和湿度的管理, 具有防虫害、防霉措施, 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杀虫剂。

    运输:一般情况下运输工具须用专用密封冷藏车装运,在装入水产品前必须清洗干净, 必要时进行灭菌消毒, 装运过程中所用的工具应清洁卫生, 不允许含有化学品, 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一起运输。

    销售:从事销售的人员必须按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 保持衣服、手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清洁, 并经常对室内进行清洗与消毒。销售点必须远离厕所、坑塘、垃圾以及生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场所, 地面易于冲洗, 并配有盛放污物的专门容器, 销售时所用物品应严格消毒。(市水产渔政站 张成林)

责任编辑:仪征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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